执行地申请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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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地申请书最新5篇

执行地申请书篇1

1.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一般文书大体相同。

(3)申请事由。主要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文书标题、制作日期和编号,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2.正文

正文主要应当写明事实与理由以及请求事项。在事实部分,应当概括叙述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以何种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被申请人应尽的义务,以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义务的事实情况。在理由部分,应从事实上、法律上阐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是错误的,积极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是应尽的职责。说理要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在请求事项部分,应具体明确地提出申请执行的事项。

3.尾部

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应当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律师代书的,可写明代书律师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生效文书的份数、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i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 )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 实 与 理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

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

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执行地申请书篇2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x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xx]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xx日

执行地申请书篇3

申请人:x

民族:x

职业:x

家庭住址:x

电话号码:x

被申请人:x

民族:x

职业:x

家庭住址:x

电话号码:x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x)年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490000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年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x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x抚养费1500元。3、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齐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490000元,于x前执行完毕。4、位于x的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x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x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6、诉讼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

x年x月x日

执行地申请书篇4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xxxx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

异议事项:

xxxx法院(xxxx)xxxx

事实与理由: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xxxx)x法执二字第xxx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执行地申请书篇5

异议人:

在申请执行人梁xx与被执行人xx区xx实业发展公司 ,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xx区xx街xx大道x号x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xx区南沙街xx大道xx号xx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xx与被执行人xx区xx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区xx大道xxx号xxx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xx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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